本题问题:关于处理个人信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
本题选项:
A.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B.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
C.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D.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正确答案: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题目来源:暂无
出题单位:“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拓展阅读:
关于处理个人信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中国越来越多的法律开始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全国人大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较早规定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此后,《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作了同样的规定。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第1035条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2021年8月20日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并17处使用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必要”“必需”。
个人信息有用,但应用之有道。在中国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着力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的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范围必将更加广泛,处理频率必将更加频繁。
准确把握“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规范内涵,并加以正确适用,有利于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流通利用的平衡。“合法原则”要求个人信息处理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正当原则”要求个人信息处理必须出于特定、明确、合理的目的,“必要原则”包括禁止过度损害和禁止保障不足两大方面。
作为公法比例原则体现的“正当、必要原则”,是对数字时代私法自治不足的矫正。尽管“正当、必要原则”有利于弥补网络市场中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的缺陷,可以矫正个人信息处理者同个人之间日益严重失衡的不平等态势,但应防止无限扩大其内涵与适用范围。
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同个人基于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风险负担、收益分配等事项,达成平等互惠的充分合意,应予以高度尊重。不应动辄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为由,过度限制个人信息处理而妨碍数据要素的流通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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