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_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正确答案:人格权
题目来源:暂无
出题单位: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题目归属:2021年06月16日 -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专项答题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解读:
这是关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人格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人对绝对权负有不得侵犯的一般义务。随着现代生活和科技的发展,侵权行为方式呈现多样化,新型人格利益也不断出现,而现有法律对人格权的规定较为概括、抽象,存在一定的弹性与开放性。如何判断原告诉请是否属于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是实践中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的难点。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即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内容、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权利集合性特点的权利。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在原告主张的权利不属于具体人格权保护范围的前提下,法院需要审查原告的主张是否属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范围。由于“自由”“尊严”的表述存在高度的抽象性,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总结将其类型化,以实现人格权保护体系的开放性与安定性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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