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____、____、____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本题选项:
A.服务事项
B.服务质量
C.服务费用
正确答案:A.服务事项 B.服务质量 C.服务费用
题目来源:暂无
出题单位: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题目归属:2020年06月12日 - “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专项答题(三)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解读: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的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确立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双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其标的是给付,一方得以要求另一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方面应当符合双务合同的给付的要求,即任何一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一方不按照合同适当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强制性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的结果,但是由于物业服务关系到业主的居住权利、生活质量,具有公共服务特征,而双方签订合同的能力不平衡,物业服务人专门从事物业管理,专业能力较强,业主相对而言,并不专业,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不应违反强制性规定。即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作约定,也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有拘束力。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业主行使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例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强制效力、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只允许一个物业服务人从业、国家对服务价格提供指导等。国家对物业服务特殊性所作的社会政策考量,为解决物业管理的公共服务性与众多业主个体分散性和意志多样性的矛盾,在立法上所作的特殊规制,系对私权内容的适度干预。[1]物业管理中的环境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和车辆管理等事项均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的强制性义务有:不得将义务全部转委托;不得挪用专项维修基金;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等。业主的强制性义务有:使用物业不得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缴纳管理费及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对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是确立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复合型合同,涉及的服务领域较多。行政主管部门会颁布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合同应有下列内容:
服务事项。即物业服务人具体管理事项,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设备、道路、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对于超出物业服务范围的事项,物业服务人可能需要另行收费。
服务质量。即物业服务需要达到的标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布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为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提供了参考依据。该标准确定了三个等级标准,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如果有超过或低于标准的特别约定可以自行协商确定。
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的对价,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服务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事项相对应。服务费用包括的服务事项越多,等级标准越高,费用也就相对越高。
维修资金的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人提出使用建议和使用方案[4],经符合规定比例的业主讨论通过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可就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的具体程序作出约定,如约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人应如何提出建议,业主应在多长时间内表决通过,如果物业服务人未及时提出建议、方案,或者业主未在约定的时间进行表决讨论,各自应承担何种责任。
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物业服务人为管理整个小区的物业而使用的房屋。依据《民法典》第274条(《物权法》第73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由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用房是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依据该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而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但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的除外。
服务期限。即物业服务合同的起止时间。服务期限届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合同当事人不需要行使解除权。服务期限未届满,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提前解除合同均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否则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服务交接。物业服务合同开始履行和终止后,都涉及交接问题,当事人应对期限、方式、交接材料等予以约定。例如,约定物业服务人在合同终止后应向业委会移交公共部位和物业管理资料的期限和方式,明确需要移交的部位和资料目录,进行财务交接等。
当事人还可就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服务管理等事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人根据服务管理项目的需要,可将清扫垃圾等专项工作转包给清洁公司、聘请保安公司承担小区治安管理工作等。
三、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应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系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的重要依据,也是业主维护其权益的根据。该规定合理地扩充了物业服务人义务的依据范围,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物业服务人的服务承诺,是物业服务人从有利于业主及房屋实际使用人,提高服务管理和社区生活品质及自律行为的角度考虑,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物业服务人的服务承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具备下列条件:(1)承诺内容是物业服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清楚明确;(2)承诺的内容是公开作出的或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3)承诺对业主有利;(4)承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服务承诺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可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即应依照服务承诺履行服务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此规定符合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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