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受教育者在完成____时应当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案:义务教育。
本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受教育者在完成____时应当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本题选项:
A.学前教育
B.义务教育
C.大学教育
正确答案:义务教育
题目来源:暂无
出题单位: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完成义务教育时应当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一、本条定位
本条属于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是教育领域语言文字使用的核心义务条款,专门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的教学用语用字、教材标准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掌握目标,是修订后扩充完善的条文。
二、三款分项解析
1、第一款: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含中小学、幼儿园、高校、职业院校等各类教育主体,以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
“基本” 不等于唯一:在特定课程(少数民族语言课程、外语课程、方言文化研究课程等),可以依法使用其他语言文字开展教学,不排斥多元语言文化教学。
2、第二款:教材规范要求
两层义务:
① 所有在校使用教材,文字、用词、标点、字形必须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② 必须按国家规定使用国家统编教材,落实教材管理要求,从文本源头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落地。
3、第三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能力目标
这是新法新增的法定要求:学生完成义务教育时,应当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基本掌握” 指具备普通话听说能力、规范汉字读写能力,能够用国家通用语言完成日常学习交流;这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定培养目标。
三、关键法律要点
1、主体范围:覆盖全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族地区学校同样适用本条,民族地区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依法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并行。
2、“基本” 一词的法律边界:本条要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基本教学用语,不是禁止其他语言。少数民族语言课程、古文 / 书法研究、外语课等,属于合法例外场景。
3、责任划分:学校承担教学实施、教材选用的主体责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既是学生学习权利,也是教育要达成的法定目标。
四、新旧版本对比
2000 旧版第十一条原文: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修订后条文序号重排,旧版第十一条调整为新法第十二条,新法第十一条改为教育教学相关内容。
版权声明:本文为 “鸭先知” 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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