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

2023-03-20:01:03:10 阅读 107 评论 0

摘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____、____、____的和____;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且存在该瑕不违反法律强···...

本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____、____、____的和____;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且存在该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本题选项:

A.质量

B.性能

C.用途

D.有效期限

正确答案:A.质量 B.性能 C.用途 D.有效期限

题目来源:暂无

出题单位: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题目归属:2023年03月15日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相关知识”专项答题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症,且存在该瑕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条款突破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对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瑕疵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将部分本应由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经营者。这主要是基于经营者和消费者掌握信息的不对等性,消费者所掌握的商品专业知识和对商品的了解程度与经营者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通常只是对商品表面进行观察,进行形式上的验收,无法全面细致的进行实质检验,其订立买卖合同时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此外,经营者依靠其特有的技术、专业的人才、娴熟的作业线,距离证据更近,更容易掌握第一手证据资料,将举证责任归于经营者,可以降低举证成本、提高举证效率。

1.该条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该条款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为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但其适用范围并不仅限于所列举的这几种商品或服务,因为该条款存在“等”字这一兜底规定,故只要与所列举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具有耐用、技术含量高的特点,都可以适用该条款。但对于相类似的界定,不同的主体存在不同的理解,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例如对于高级床垫是否为耐用商品,在云南享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玺宝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和法官的理解便存在不同,享睡公司认为高级床垫的适用周期长,更换频率低,技术含量较高,属于耐用商品,而法院认为此处列举的耐用商品均为机器设备,故耐用商品应仅限于与电冰箱、电视机这些相类似的机器设备系列,高级床垫不属于耐用商品。因此,笔者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耐用商品或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并适当放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可以将部分奢侈品、商品房等纳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商品范围。

2.该条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

(1)对于该条款所述“瑕疵”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瑕疵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经营者不能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状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二是不能保证其售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承诺的质量状况相符合。对于此处的“应当”法律没有做进一步的规定,笔者认为判断应当的标准同时包含法定的标准和当事人约定的标准,无论是违反法定标准还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标准都可以认定为存在瑕疵。此外,笔者认为该条款虽然针对的是产品瑕疵,但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对于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缺陷,以及是否因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而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也应当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缺陷的举证责任,对于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在依照规定、与消费者约定或者商业管理确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有效期限内,出现影响主要功能、主要性能实现的故障,同样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2)对于该条款所述“期限”的理解

该条款为消费者发现瑕疵设置了一定的期限,即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换言之,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的时间系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之后,由该瑕疵造成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不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需要由消费者自己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对于六个月期限是否合理的问题自立法开始便饱受争议,很多人都觉得六个月期限过短,认为随着技术的转型升级,生产者对产品研发投入的增加,如今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的价格都比较高,且瑕疵比较隐蔽,需要随着时间的伸展慢慢显露,在六个月内很难发现瑕疵,为了给予消费者更充分的保障,应当将期限延长至一年或是两年,这样方能达到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的均衡状态。但笔者认为,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以后,为证明商品和服务瑕疵的产生是来自经营者还是来自消费者所耗费的成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逐步实现反转,经营者的证明成本最终将超过消费者的证明成本,若过度延长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时间,经营者必定会将这些预期成本在销售商品和服务时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提高商品售价,因此即使是单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考虑,过度延长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时间也是不可取的,更为合理的做法是针对不同类别的耐用商品或服务的特性作出不同的规定,具体可以参考商品或服务的保质期或者保修期的时间。

3.该条款规定的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该条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将消费者应当承担的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到经营者身上,而免除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而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一定的分割。消费者

负有初步举证的义务,即消费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或服务是从经营者处购买的或者是经营者向其提供的,以及案涉商品或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否则消费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消费者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关于案涉商品或服务不具有瑕疵的举证责任便转移到了经营者身上,即经营者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商品或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来完成自身的举证责任,对此,经营者可通过这几种方式予以证明,一是可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符合质量要求,二是可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瑕疵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外部环境所造成的,三是可以证明瑕疵是商品或服务日常使用中的正常损耗,不属于质量问题。

4.举证过程中检测费用、鉴定费用的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争议标的是否存在瑕疵,经营者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来证明其出售或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瑕疵,对于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关和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应当由具有举证责任的经营者来承担,但在实践中鉴定费用一般会参照诉讼费用的处理方法,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笔者认为为证明案涉标的是否存在瑕疵所支出的鉴定费、检测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范围,不应当按照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由败诉方承担。鉴定、检测是经营者举证的方式,系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经营者承担,即便经营者通过出具鉴定报告证明案涉标的不存在瑕疵,因鉴定、检测产生的费用亦应当由经营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将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倒置于经营者,这样规定不仅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了案件的诉讼效率,而且有利于从源头上规范经营者的不当经营行为,敦促经营者合法经营,从根本上减少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纠纷的发生。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该条款的规定也暴露出了很多不足,故笔者希望该条款能够通过更加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以便更好的发挥其对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积极作用。

本站名称:鸭先知博客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

本文链接:https://www.awrui.net/xuexi/zhuanxiang/18629.html

版权声明:本文由鸭先知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鸭先知博客

鸭先知博客是一个记录日常学习的博客网站,然后把每天的学习内容记录下来分享给大家。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期待与您共同进步。
  • 文章 1.5W+
  • 评论 0
  • 浏览 2.0W+
  • 友情链接:
Processed in 0.663526 second(s).
Copyright @ 2020-2022 鸭先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