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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者把轻罪判为重罪的违法行为,叫____。是古代司法官吏违法犯罪的一种形式

 2023年01月24日  阅读 332  评论 0

摘要:问题: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者把轻罪判为重罪的违法行为,叫____。是古代司法官吏违法犯罪的一种形式。答案:入罪。

本题问题: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者把轻罪判为重罪的违法行为,叫____。是古代司法官吏违法犯罪的一种形式。

本题选项:

A.入罪

B.出罪

正确答案:入罪

题目来源:《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题单位:“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拓展阅读: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者把轻罪判为重罪的违法行为,叫____。是古代司法官吏违法犯罪的一种形式。

出入罪是出罪和入罪的合称。中国古代审判官吏在断案量刑时,由于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偏轻或偏重的错判行为。

出罪是将重罪者判为轻罪,将有罪者判为无罪,入罪是将轻罪判为重罪,无罪者判为有罪。

故意出罪者,为“故出”,过失出罪者,为“失出”;故意入罪者为“故入”,过失入罪者,为“失入”。“出入人罪”的司法官吏要负刑事责任。故出、故入罪,处罚从重;失出、失入者,处罚从轻。

《唐律·断狱律》曰:“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

其出罪者,各如之。“上述规定是指故入、故出而言。

关于失入、失出,《断狱律》规定:“即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疏议》曰:“假有从笞失入百杖,于所剩罪上减三等,·若入至徙一年,即同入全罪之法,于徒上减三等,合杖八十之类。假有失出死罪者,减五等合徒一年半;失出加役流,亦准此,‘三流同为一减,减五等,合徒一年之类。”

《明律·刑律·断狱》规定:“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若增轻作重,减重怍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清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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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awrui.net/xuexi/biji/17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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