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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人脸信息的处理____、处理____,处理的人脸信息__

 2026年09月16日  阅读 3  评论 0

摘要:

问题: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人脸信息的处理____、处理____,处理的人脸信息____等事项。答案:A.目的 B.方式 C.保存期限。

约 3207 字 · 预计阅读 9 分钟

本题问题: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人脸信息的处理____、处理____,处理的人脸信息____等事项。

本题选项:

A.目的

B.方式

C.保存期限

正确答案:A.目的 B.方式 C.保存期限

题目来源:未知

出题单位:中央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

拓展阅读: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人脸信息保存期限;(三)处理人脸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四)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一、立法定位

本条是人脸信息处理的事前告知义务条款,对应《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在生物识别这一敏感个人信息领域的细化落实。核心是保障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主决策,与第六条"单独同意"、第九条"影响评估"共同构成人脸识别合规的"告知—同意—评估"事前要件。

二、条文分层解析

1、告知的适用前提(第一款导语)

-时间点:处理人脸信息前必须完成告知,属于前置性义务;

-义务主体:个人信息处理者(自主决定处理目的、方式的组织或个人);

-告知标准四个要件: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

“显著方式”指通过弹窗、加粗、单独页面等明显渠道呈现,不得藏匿于冗长隐私政策正文中;“清晰易懂”要求使用通俗语言,避免专业晦涩。

2、五项告知内容

①处理者名称/姓名和联系方式(解决“向谁主张权利”);

②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保存期限(解决“为什么采、怎么用、留多久”);

③处理必要性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须说明为什么非用人脸不可、采集后果);

④个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查询、更正、删除、撤回同意等路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兜底)。

3、变更告知义务(第二款)

告知事项发生变更的,仅须将变更部分重新告知个人,无须重复完整告知。

4、法定豁免(第三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告知的,从其规定(如反恐、侦查等法定场景),并非任何情形都能免告知。

5、特殊群体保护(第四款)

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的,还须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提供适合其辨识、操作的告知与交互方式。

三、实务落地要点

1、与“同意”是两个独立环节

告知≠同意。先完成本条告知,再依第六条取得单独同意,二者缺一不可,不能以“已告知”替代“取得同意”。

2、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衔接

第十七条是通用告知要求,本条在人脸信息场景下细化并增加"处理必要性""权益影响"两项内容,处理者须按本条更严格的清单执行。

3、告知文件留存与审计

告知文本、版本变更记录应妥善留存,作为应对监督检查、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第九条)的证明材料。

4、人脸识别设备部署方与处理者区分

仅部署设备但不由其决定处理目的、方式的,不是本条义务主体;自主决定处理目的、方式者才承担告知义务。

四、关联条款对照

1、第六条:告知之后须取得单独同意,二者构成完整事前链路;

2、第九条:告知内容(目的方式、必要性、权益影响)与影响评估审查事项高度重合,评估报告可作为告知合规的证据;

3、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可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等责任。

那年今日,我们发布这些内容
09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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