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下哪种情形应当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题选项:
A.投资亏损
B.员工离职
C.非法集资
正确答案:非法集资
出题单位:浙江证监局
答题路径:支付宝APP - 【答答星球】小程序
答案解析: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自行申请注销登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等。
2023年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2号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一)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
(五)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应当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版权声明:本文为 “鸭先知” 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工作时间:08:00-18:00
客服电话
400-000-0000
电子邮件
000000@qq.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