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问题:租庸调法是中国____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赋役制度,是政府向受田农民征派的田租、丁役、户调3种赋税役的合称。
本题选项:
A.宋代
B.唐代
正确答案:唐代
题目来源:《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题单位:“学习强国”学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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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法是中国唐代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赋役制度,是政府向受田农民征派的田租、丁役、户调3种赋税役的合称。
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租庸调的制定和实施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被破坏,租庸调法则会随之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租庸调制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二日,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总体而言,“纳绢代役即为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通常正役不得超过五十日。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制度不夺农时,合理解决就业问题,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制度。
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即“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以庸代役,使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一方面直接增加了农业劳动时间,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生产积极性相应提高。显然这是对农业生产力要素的一种解放,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劳役税这种原始落后的赋税征收方式的否定,具有进步意义。
第二,征收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租庸调征收比隋初还轻。每户租粟,隋为3石,唐减1/3,为2石;调,北魏为4丈,隋减为2丈,唐从隋亦为2丈;隋还规定5O岁以上可以免役收庸,唐则规定所有的人均可以以庸代役。唐政府还视情况经常临时性地减免征收。如武德九年(公元626年)“天下给复一年”,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山东大旱,令“无出今年租赋”。在唐朝,因自然灾害减征赋已成为一项基本国策,租庸调制对此有明文规定。受灾减免对灾区农民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避免矛盾激化具有重要的作用。
唐朝的租庸调制,反映了封建国家赋税管理的日渐成熟和完善。从贞观到开元120年繁荣盛世的出现,与这一时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实施有着密切的关系。到唐玄宗时,由于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也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从而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大为减少。为了解决财政困难,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租庸调制的建立,在唐前期经济遭受隋末农民战争破坏之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少地多,均田和户籍管理制严格推行,统治者励精图治,俭约财政开支的情况下,对唐代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唐中期以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发生了相对变化,租庸调制逐渐弊坏,故不得不对之进行变革。
第一、唐中期生产力的发展,是推动租庸调制向两税法变革(以下简称变革)的基本原因。唐前期经济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技术的提高,使得唐中期生产力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生产力的发展,使建立在自然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人丁定额税制,逐渐不适应已经发展了的经济状况。如唐中期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和繁荣,为国家提供了新的税源。然而租庸调制则不能保证国家从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取得赋税收入,平衡农民与工商业者的负担。因此,要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税制,就必须变革租庸调制。
第二,唐中期开始,封建生产关系发生着相对明显的变化,是变革的客观前提。中唐开始,封建生产关系和唐初相比发生了3个明显的变化,即均田制在土地兼并下陷于崩溃,自耕农大量逃亡成为私人大地主的依附农,以及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首先,均田制的崩溃,破坏了租庸调制存在的基本条件。租庸调制是对作为自耕农户主的成丁课以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土地的粟米、绵麻和绢布。粟米和绵麻属于直接或粗加工的土地产品,绢布是经过家庭手工业加工的蚕、麻产品。由此可见,均田制下自耕农民占有一定份额的土地是租庸调制存在的墓本条件。均田制被破坏,土地大量被兼并,农民占有的土地不断丧失,势必动摇租庸调制的基础。
其次,自耕农民大量逃亡成为大地主的依附农,使租庸调失去了征课的对象。如前述,租庸调制的课税对象是作为自耕农斤主的成丁,大地主阶层作为不课户是不缴纳租庸调的。
自耕农民大量逃亡,托庇于大地主,就可以避免国家沉重赋税和摇役的征调,只对大地主负担地租和一定的力役。然而国家则丧失了租庸调的征课对象。同时,农民大量逃亡依附于大地主,势必会造成国家户籍的紊乱和户口的失实,造成租庸调征课的混乱,导致税负的严重不均。例如开元之后,由于很多农户逃亡,大量租庸调税的征课已无着落。官吏为保搜刮的有增无减,“不以逃亡户口申报,而以逃户应出之租税,摊配于其亲邻,令之代输。亲邻不胜负累之苦”。摊征逃户租税的结果,大大加重了未逃户的负担,逼得他们也不得不逃,使得愈来愈多的未逃户逃亡,国家也愈来愈多地失去了租庸调征课的对象。
再次,社会财富分配的日益不均,更加暴露了租庸调制累退性质的弊端。社会财富分配的日盘不均,一方面是大地主阶层拥有的社会财富不断增多,另一方面是自耕农民占有社会财富的份额日益缩小,他们不断陷于贫困和破产。租庸调制对成丁课以定额税,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收益和财产没有任何比例关系。因此,每单位收益额和财产所负担的租庸调总税额因土地和其他资财的拥有量上升而递减,故具有急剧的累退性质。这样,租庸调制的实行不但不能使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得到缓和,而且更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两极分化的趋势。同时租庸调收人势必与社会财富向大地主私人势力集中成反比例变化,从而使国家的赋税收入随着社会财富分配日益不均而不断减少。
第三,整理混乱的税制,解决国家财政危机,是变革的直接原因。唐中期以后,租庸调制日益破坏,收入日减。但当时统治阶级已经十分腐败,官僚机构不断膨胀,加之连年不断的战争,急剧地扩大了财政支出。而且藩镇割据已经形成,“州县多为藩镇所据,贡赋不入,朝廷府库耗竭”。然而,要维持国家日益膨胀的财政支出,必定要增加旧税,开征新税,造成新旧税种税目繁多,互相重叠,税源不清,划分不明,使国家税制陷入十分混乱的境地。结果出现官吏乘机苛求,任意征敛和贪污中饱的现象。如肃宗至德以后,“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吏因其苛,蚕食于人”,“私为赃盗者动万万计”。所以,尽管不断增加旧税,开征新税,但不变革租庸调旧税制,创行新税制,就不能解决国家税制混乱的问题,堵塞赋税收入的漏洞,增加赋税收入,从而解决入不敷出的财政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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