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____,____,____,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答案:A.防控生态风险 B.保障生态安全 C.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
本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____,____,____,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本题选项:
A.防控生态风险
B.保障生态安全
C.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
D.减少环境污染
正确答案:A.防控生态风险 B.保障生态安全 C.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
题目来源:未知
出题单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一、法条原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中国人大网。
立法背景:2023 年 4 月 26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 年 9 月 1 日施行,是全球首部专门针对青藏高原全域生态系统的专项法律。本条为立法目的条款,统领整部法律全部制度设计。
二、逐句分层释义(六大立法目标,逻辑层层递进)
(一)基础任务: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地理定位:青藏高原涵盖西藏、青海全域,及新疆、四川、甘肃、云南涉高原相关县域,是 “亚洲水塔”、我国核心生态安全屏障、气候调节枢纽、珍稀物种基因库中国人大网。
立法动因:高原生态极度脆弱、修复周期极长,冰川消融、草地退化、水土流失、生物栖息地缩减等问题叠加,原有环保单行法碎片化,缺乏全域统一规制,因此专门立法系统性强化保护。
法条作用:确立整部法律生态保护第一的核心基调,后续生态空间管控、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修复、冰川冻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章节均围绕本目标展开。
(二)前置防线:防控生态风险
特指青藏高原特有重大生态隐患:冰川融化、冻土退化、地质灾害、外来物种入侵、矿产开发破坏、过度放牧、旅游无序开发、跨境生态影响等系统性风险。
区别于普通污染治理:本条突出事前防控,对应本法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建立风险排查、预警、应急处置、管控清单制度,从源头遏制生态不可逆破坏。
(三)核心底线:保障生态安全
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直接关系全国水资源供给、气候稳定、碳汇功能、国土生态屏障安全,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生态根基,具备全球生态战略价值。
法治定位:将高原生态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安全,划定生态安全边界,严格约束开发活动,守住不可突破的生态底线。
(四)战略定位: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
政策渊源:落实国家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重大战略部署,区别于普通区域生态治理,赋予青藏高原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标杆定位。
内涵:不仅是生态修复,同步统筹绿色产业、生态补偿、民族地区协调发展、生态文化传承,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示范区域。
(五)发展路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平衡逻辑:摒弃 “保护与发展对立”,确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路径,禁止粗放式资源开发,配套生态补偿、生态移民、绿色农牧业、生态旅游等制度。
兼顾民生:兼顾高原各族群众生产生活,通过生态管护岗位、转移支付、绿色产业,实现生态保护与区域民生、乡村振兴协同推进。
(六)终极价值: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理论根基:完整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是全部立法的最终价值归宿。
顶层指引:统领所有制度设计,所有保护、管控、开发、修复行为,均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评判标准。
三、整体逻辑关系(递进式结构)
基础工作(加强生态保护)→风险预防(防控生态风险)→安全底线(保障生态安全)→战略目标(建设生态文明高地)→发展路径(可持续发展)→终极理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从具体治理任务,上升到国家生态安全战略,再落脚区域高质量发展,最终指向生态文明根本价值,逻辑闭环、层层升华。
四、本条的法律功能与重大意义
总领全法:作为总则首条,确立整部法律立法宗旨,所有章节、条款、法律责任均服务本条六大目标,是法律解释、执法、司法的根本依据。
填补立法空白:针对青藏高原独特复合生态系统进行专门立法,完善我国 “1+N+4” 生态环保法律体系,与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特殊区域法律形成互补。
体现国家战略:以法治固化青藏高原生态优先战略,明确国家、地方、企业、公众各方保护责任。
彰显大国担当:青藏高原生态影响亚洲乃至全球气候、水资源,专门立法为全球高海拔脆弱生态保护提供中国法治方案。
五、实操指引(执法、普法适用要点)
行政机关制定高原规划、审批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须以本条立法目的作为首要审查标准;
司法机关审理高原生态破坏案件,裁量处罚、修复责任时,优先考量生态安全、长期生态价值;
地方配套法规、实施细则,不得偏离本条确立的 “保护优先、风险防控、绿色可持续” 核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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