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符合区域____、山地户外运动等管控和规范要求;禁止破坏自然景观和____、猎捕和采集野生动植物。应当自行带走产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投放;____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答案:B.生态旅游 C.草原植被 D.禁止。
本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符合区域____、山地户外运动等管控和规范要求;禁止破坏自然景观和____、猎捕和采集野生动植物。应当自行带走产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投放;____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
本题选项:
A.科学考察
B.生态旅游
C.草原植被
D.禁止
正确答案:B.生态旅游 C.草原植被 D.禁止
题目来源:未知
出题单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符合区域生态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管控和规范要求;禁止破坏自然景观和草原植被、猎捕和采集野生动植物。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自行带走产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完整解读
一、法条原文
第四十六条 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符合区域生态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管控和规范要求;应当自行带走产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
二、法条定位
本条属于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专门针对高原旅游、登山、徒步、越野等户外活动设立行为管控规则。聚焦人为旅游活动带来的垃圾污染、植被破坏、水源污染等生态风险,是规范公众、旅行社、户外机构涉高原活动的直接法律依据,配套第五十八条设置对应罚则。
三、分层释义
第一层:活动准入与行为总要求
适用主体分为两类:活动组织者(旅行社、户外俱乐部、向导机构)、参与个人(游客、登山者、徒步爱好者)
遵守安全规定
青藏高原高寒缺氧、地质复杂、冰川冻土多发,必须服从景区、管护单位划定游览路线、禁入区域、海拔管控、极端天气避险制度,杜绝私自穿越无人区、冰川核心区、野生动物栖息地。
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包含不踩踏高寒草甸、不采摘高原珍稀植物、不惊扰野生动物、不破坏冰川、石刻、湿地、不焚烧植被等生态文明要求。
符合区域专项管控要求
不同区域差异化约束:
国家公园、源头保护区、泥炭湿地:严控团队规模、限定固定步道;
珠峰、羌塘、三江源等核心生态区:实行预约准入、限流、禁止自驾越野;
高海拔无人区:未经审批不得组织穿越活动。
第二层:垃圾处置强制性法定义务(核心规则)
明确两种合法垃圾处理方式,二选一:
自行带走垃圾(优先倡导)
高原多数无人区、冰川、草原无垃圾收集设施,参与者必须全程收纳塑料、食品包装、生活用品废弃物,带出高原城镇再处理,杜绝就地遗留。
指定地点投放
仅适用于配套环卫设施的景区、驿站、管护站,不得沿途丢弃。
第三层:禁止性刚性条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
禁止行为:沿路丢弃饮料瓶、食品包装袋、纸巾、粪便、一次性用品;向河湖、湿地、冰川、草坡抛洒废弃物;挖坑掩埋不可降解塑料垃圾。
生态危害:高原低温环境塑料降解需要数百年,垃圾污染水源、毒害野生动物、破坏草甸土壤,极易形成长期不可逆污染。
四、适用主体权责区分
组织方(旅行社、户外俱乐部)
事前义务:出行前告知本条垃圾、禁入管控法律要求;配备垃圾袋、垃圾收纳装备;规划合规路线,不组织违规穿越;返程统一收集转运垃圾。
主体责任:若团队出现乱扔垃圾,组织者同步承担管理责任。
参与个人
自身垃圾自行收纳处置,不得交由野外丢弃;拒绝组织者违规路线、无垃圾清运保障的户外活动。
五、配套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衔接)
违反本条随意抛洒生活垃圾的处罚:
执法主体:环卫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管护、林草、景区执法机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 元 —500 元罚款;
情节加重情形:在三江源、珠峰、若尔盖湿地、江河源头保护区乱扔垃圾,可顶格处罚;多次违规、大量遗留垃圾可追加生态修复费用追偿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六、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
现实痛点
高原旅游、登山热度上升,游客遗留垃圾堆积冰川、湖泊、草原,高寒生态自净能力极弱,垃圾污染水源、威胁藏羚羊等野生动物生存,破坏 “亚洲水塔” 水环境。
立法目的
压实旅游参与者垃圾治理主体责任,从源头减少人为污染;
以法律约束无序户外穿越,降低冰川、湿地、草甸人为扰动风险;
落实本法第三条 “尊重自然、系统治理、守住生态安全边界” 原则,构建全民参与高原生态保护机制。
七、实务执法与落地要点
景区管护
三江源、祁连山、珠峰、若尔盖等重点区域设立垃圾检查点,下山核查随身垃圾收纳情况;在无人区出入口设置警示标识,公示本条法律与罚款标准。
行业监管
文旅部门监管旅行社、户外俱乐部,将垃圾清运方案作为线路审批前置条件;无垃圾回收保障的户外穿越项目不予备案。
普法适用
导游、向导必须向游客宣讲本条规定,将 “垃圾随人带走” 写入旅游合同;高原生态管护员现场巡查、劝阻乱扔垃圾行为,固定证据移交执法处罚。
司法适用
多人、多次在核心生态功能区大量丢弃垃圾,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的,除罚款外,可依法提起生态损害赔偿,承担垃圾清运、土壤清理修复费用。
八、本条制度价值
首次以专门法条将高原旅游垃圾管控上升为法律强制义务,填补高寒户外污染监管立法空白;
区分组织者与个人双重责任,实现事前规范、事中约束、事后处罚全链条管控;
兼顾旅游发展与生态保护,划定户外活动清晰红线,推动生态旅游、轻量化户外模式发展;
践行全民生态保护,明确普通群众进入高原的法定环保义务,夯实青藏高原全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
版权声明:本文为 “鸭先知” 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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