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依法禁止在____、____、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____、采矿活动。答案:A.长江 B.黄河 D.采砂。
本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依法禁止在____、____、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____、采矿活动。
本题选项:
A.长江
B.黄河
C.珠江
D.采砂
正确答案:A.长江 B.黄河 D.采砂
题目来源:未知
出题单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青藏高原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依法禁止在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砂、采矿活动。
一、法条原文(官方完整版)
第三十三条 在青藏高原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依法禁止在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砂、采矿活动。
在青藏高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选择环保、安全的勘探、开采技术和方法,避免或者减少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在生态环境敏感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采取避让、减缓和及时修复重建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法条定位
本条位于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是青藏高原矿产开发生态管控核心条款,衔接第三十二条水土流失管控、第三十四条矿山生态修复,专门针对高原矿产勘查、开采设置准入红线、生产约束、敏感区特殊管控三层规则,落实本法 “生态保护第一、系统治理、守住生态安全边界” 基本原则。
三、分三段逐层释义
第一段:矿产开发规划准入底线 + 江河源头刚性禁令
设立矿权前置条件
发放探矿、采矿许可证,双重规划硬性约束:必须同时契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功能分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规划冲突后果: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九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冰川冻土核心区、湿地核心区的,一律不得新设矿权;
立法逻辑:从源头遏制无序挖矿,杜绝 “先发证、后治污”。
五大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绝对管控
管控流域: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亚洲五大水塔主干流);
管控范围:江河源头范围内所有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
禁止行为:一切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采砂、采矿。
特殊含义:并非一刀切完全禁止,仅允许符合管控清单、极小扰动、国家战略刚需项目,其余采矿采砂全部禁止;普通商业矿产、砂石开采直接禁止;
战略目的:守住全国水资源源头,防止采矿破坏水源涵养、引发水土流失、冻土损毁。
第二段:全域矿产勘查开采通用环保强制义务
适用于青藏高原所有区域所有矿山企业,不分普通区域、敏感区域:
强制采用绿色先进开采工艺设备
企业主体责任:必须选用低扰动、低废水废渣、低扬尘的环保开采技术;禁止落后淘汰设备(高能耗、高污染、大面积开挖工艺)。
立法导向
摒弃传统粗放露天开采,倒逼高原矿山全面推行绿色开采,最大限度降低对高寒草甸、冻土、水系的扰动。
第三段:生态环境敏感区矿山专项保护规则
生态敏感区范围
冰川、冻土、高寒湿地、野生动物迁徙通道、水土流失极重区域、珍稀植物原生地、邻近江河湖库缓冲带等。
三项法定保护措施(避让 — 减缓 — 修复)
避让:能避开敏感区则全部避让,调整矿区范围;
减缓:无法避让的,缩小施工范围、分段施工、避开植被生长季与野生动物繁育期;
及时修复:边开采、边修复,不允许开采结束后一次性修复,实时回填、复植、水土治理。
法律后果
未落实三项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的,按本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从重处罚,同步承担生态损害赔偿、修复责任。
四、本条三层逻辑结构
事前准入管控:规划约束 + 江河源头禁采红线(管住能不能开矿);
事中生产标准:全域矿山强制绿色工艺(管住怎么开采);
敏感区特殊防护:避让减缓修复三重措施(管住高风险区域开采行为)。
形成源头审批 — 过程生产 — 重点区域强化全链条矿产生态监管闭环。
五、与前后法条制度衔接
对接第 15 条九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功能区内矿权审批严格适用本条准入规则;
对接第 32 条水土流失防治:采矿扰动易诱发水土流失,本条配套管控开采行为;
对接第 34 条历史与新建矿山修复:本条规范开采过程,第三十四条落实开采后修复责任;
对接第六条地方政府监管职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条开展矿权审批、现场执法。
六、执法与实务适用要点
矿权审批环节
自然资源部门核发探矿、采矿证,首先核查是否符合双规划、是否落在五大江河源头保护地,不符合直接驳回。
环评、水土保持审查
矿山环评报告必须说明开采工艺是否为淘汰设备、敏感区是否落实避让修复方案,缺失不予通过。
现场执法检查
执法重点:落后开采设备使用、在源头保护区违规采砂采矿、敏感区未同步生态修复三类违法行为。
司法裁判适用
审理非法采矿、破坏高原生态案件时,本条作为认定 “主观恶意大、生态损害严重” 的依据,加重修复赔偿金额与行政处罚幅度。
七、立法重大意义
填补高原矿产专项立法空白
普通矿产资源法未针对高寒脆弱生态、江河源头设置特殊约束,本法专门强化青藏高原差异化严管;
筑牢亚洲水塔源头防护屏障
以法律锁定五大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采矿采砂禁令,从源头保障全国跨境水资源安全;
确立高原绿色矿山法定标准
将先进环保开采、边采边修复上升为法定义务,推动矿产开发与生态保护协同;
落实系统治理原则
统筹矿产开发、水源保护、冻土草原保护、水土流失防控,避免单一资源碎片化管理。
版权声明:本文为 “鸭先知” 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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